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轄區內一家水果店銷售的柑橘經抽樣檢驗,農藥殘留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市場監管部門隨即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該水果店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涉案不合格柑橘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此案雖小,卻清晰地揭示了食品經營者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與義務。
一、 案情回顧與法律適用
經查,該水果店從上游批發商處購進了這批柑橘,未能履行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未查驗并留存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檢測報告顯示,其銷售的柑橘中“丙溴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市場監管部門認定,該水果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即“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 處罰依據與裁量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生產經營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在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處罰時,綜合考慮了以下情節:
基于上述因素,執法部門在法定罰款幅度內(五萬至十萬元)給予了相對從輕的罰款處罰,同時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產品的決定,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三、 案例啟示與經營者責任
此案為廣大食品銷售者,特別是水果店、蔬菜店等生鮮食品經營者敲響了警鐘:
食品安全無小事。水果店銷售不合格柑橘被處罰一案,再次明確了食品流通環節每一個參與者的法律責任。廣大食品經營者必須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關,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消費者在購買時也應選擇證照齊全、管理規范的市場和店鋪,并保留好購物憑證,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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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09 17:07:36